相關詞:傳票翻譯
傳票 法律用語。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傳喚民事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種憑證。有刑事傳票和民事傳票等。 會計用語。記賬憑證的同義語。有現金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和轉賬傳票等。 法院傳票(summons)是指由原告(plaintiff)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defendant)其被起訴信息的法定文件。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小額錢債法庭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法院傳票上的公訴: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起訴;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提起公訴;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傳票經整理后, 外加傳票封面和封底,在封面上要寫明日期、傳票總數,冊數,號碼等內容。裝訂成冊后,在結繩處用紙條加封,由裝訂人員加蓋騎縫章,封面上應由裝訂 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憑證的保管 憑證裝訂成冊后,登記“已用傳票帳表登記簿”,交有關部門保管。保管時裝訂成冊憑證,不得隨意拆封;確有必要時,須經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如需調閱憑證時,須經有權人員批準,按制度登記后,在保管庫內翻閱。會計憑證需按規定定期保管,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憑證可編造銷毀清單,經批準后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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